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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认《收入结算表》并开具收据或发票后结算影片收益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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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01 02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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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认《收入结算表》并开具收据或发票后结算影片收益款,未开收据或发票能否要求结算?
【原创】文/汐溟
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,约定确认《收入结算表》后一方应先开具收据或发票,另一方再支付收益款。若双方对收入结算产生纠纷,无法完成确认。一方未开具收据或发票但要求结算收益款,另一方能否拒绝支付?
约定
甲、乙联合投资电影,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。关于结算,合同约定影片院线下映后6个月内甲向乙发送《收入结算表》,如有异议,乙应在5日内提出,甲应在5日内作出解释。就无争议的部分,甲应向乙支付款项;对有争议的部分,甲应在争议解决后5日内支付该部分款项。双方对《收入结算表》确认后,乙应就其投资额的部分向甲开具等额收据,超出部分提供增值税发票。甲在收到乙收据或发票后5日内付款。
履行
影片下映后甲向乙发送《收入结算表》,载明乙可分配收益为200万元,利润为40万元。乙对表中部分项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,要求甲提供相应的合同以核实《收入结算表》中该项收入的真实性,并提出依据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,乙可分配收益为230万元。甲不予认同,也未向乙披露其需要的资料。双方产生争议,无法确认乙可分配数额。乙未向甲开具收据和发票。
争议
乙诉请甲支付收益款230万元。甲辩称依据合同约定,乙应先为其开具收据和发票,在乙未履行前述义务前,甲有权拒付收益款。甲的抗辩主张,是否有法律依据?
评析
本文认为,尽管合同约定乙开具收据和发票的义务在先,甲支付收益款的义务在后,但结合履行情况和法律规定,乙虽未开具收据和发票,甲仍应履行收益款支付义务。理由如下:
第一,尽管甲、乙对上述义务存在履行先后顺序的约定,但甲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却欠缺适用条件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,“当事人互负债务,有先后履行顺序,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。”先后履行的义务应该具有等价性,通常应均为主要义务。开具收据及发票系次要义务,而支付投资收益款是主要义务,二者无等价关系,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。
第二,违约行为有其相应的违约责任。合同约定乙负有为甲开具收据及发票的义务,如乙未开具,构成违约,甲有权追究乙的违约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对于违约责任,如有约定依据约定处理,如无约定则按法律规定执行。甲、乙只约定乙负有开具收据或发票的义务,并未约定若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,至少未对此约定专项违约责任,若合同对一般违约行为约定违约责任,则甲有权依据该约定追究乙的违约责任;若无约定,甲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乙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若依据约定,合同并未约定乙违反前述义务,将承担无权主张支付收益款的违约责任;而依据法律规定,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均不包含拒付收益款。因此,即便未主张先履行抗辩权,甲的抗辩也无合同或法律依据。
第三,开具收据或发票以双方完成对结算收入的确认为前提。合同对义务履行顺序的约定为:确认发行收入→开具收据及发票→支付收益款。在双方未完成对发行收入的确认前,乙开具收据及发票义务的履行条件未成就。
第四,对于结算确认无法完成的结果,甲具有过错。甲发送《收入结算表》后,乙提出异议并要求甲披露收入相关依据的合同,乙的主张并无不当。作为投资方,乙有权核实收入数据的真实性,若甲在《收入结算表》中列明的收入真实可信,也无抵触、拒绝披露的必要。甲无正当理